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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21
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从大庆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10月1日起,大庆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大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30元,四县最低工资上调240元。
市区和四县最低工资均有所上调
据大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此次调整后,大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50元调整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元调整为16元;四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30元调整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
5种收入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5种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计件或提成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民张女士咨询,她的工资是按产品数量计算的,那么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他们这类劳动者。
据大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企业或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并通过集体协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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