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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衡量HRO的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06
今年 11月1日起我市将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要求,我市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要求已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据了解,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非民用住宅;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意向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申请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不仅要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行政许可,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已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据悉,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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