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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
发布时间:2014-01-06
(人发〔2002〕7号 2002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下发后,各地区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确保工资发放的政策口径不尽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及时落实。为了便于各地区切实做好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办发〔2001〕11号文件提出的确保中央统一工资政策按时足额兑现的要求,各地区确保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为,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各地区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不属于中央统一要求的确保发放工资项目。
二、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机关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五)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见附件)。
四、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五、各地区在发放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定享受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附件: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
一、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艰苦岛屿作业津贴、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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